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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外研发加计扣除关键要点问答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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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创新驱动的浪潮中,研发活动成为推动技术进步和产品升级的关键。面对自身研发能力的限制,许多企业选择通过委外研发来弥补这一短板。本文将深入解析委外研发过程中的加计扣除政策,帮助企业更好地理解和利用税收优惠,以促进研发投入和创新活动的持续发展。

一、委外研发加计扣除的计税基数是怎样的?



企业委托境内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委托境外机构进行研发活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案例1:某企业2023年发生委托境内研发费用200万元,委托境内研发所产生费用的80%,即160万元(200×80%),可作为委托境内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基数。

案例2:某企业2023年发生委托境外研发费用100万元,当年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为90万元。按照现行税法的规定,委托境外研发所产生费用的80%,即80万元(100×80%),可作为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基数。当年境内符合条件研发费用的2/3,为60万元(90×2/3)。因此,该公司委托境外研发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应以60万元为基数适用加计扣除政策。该公司当年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基数为150万元(90+60)。

二、委外研发加计扣除需要留存备查哪些资料?



分类

资料留存

委托境内

1.委托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委托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委托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

5.“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6.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7.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的相关资料。

8.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委托境外

1.企业委托研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立项的决议文件;

2.委托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境外研发合同;

4.“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5.委托境外研发银行支付凭证和受托方开具的收款凭据;

6.当年委托研发项目的进展情况等资料。

7.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的相关资料。

8.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三、委外研发合同需要登记备案吗?



需要登记备案,技术合同登记是享受企业所得税研发费加计扣除的前置条件。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未申请认定登记和未予登记的技术合同,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财税[2018]64号明确,委外研发项目备查资料应包含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四、委外研发合同是委托方还是受托方去登记备案?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技术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技术转让合同的让与人、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以及技术培训合同的培训人、技术中介合同的中介人,应当在合同成立后向所在地区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提出认定登记申请。

所以,委外研发合同应该由研究开发人来登记备案,即受托方登记备案。而委托境外研发的受托方在境外,要求受托方办理登记,并不合理且不具有操作性,因此,委托境外研发所签订的技术开发合同登记方为委托方。

五、委外研发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是合同交易总额还是技术交易额?



《技术合同认定规则》第五十二条规定,合同交易总额是指技术合同成交项目的总金额;技术交易额是指从合同交易总额中扣除购置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费用后的剩余金额,但合理数量标的物的直接成本不计入非技术性费用。

实务中,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发放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反映了其对技术合同金额的审核意见。在税务实操中,多数税务机关认为,技术合同交易总额中超出合理数量的购置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交易金额不符合财税〔2015〕119号等文件规定的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确有证据表明相关支出用于研发并且合理的除外。

因此,对于企业发生的委托研发项目,通常建议企业以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发放的合同认定登记证明中列明的“技术交易额”作为研发费加计扣除的基数,而非简单直接使用“合同交易总额”。

六、企业发生的委托外部研发费用,合同没有备案,能否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企业发生的委托外部研发费用,委托研发合同未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不得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委托外部研发合同相关的研发费用如需享受加计扣除政策,需由提供服务方至当地科技部门登记。若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由委托方进行登记。

七、委托外部研发费用合同是否有制式要求?



合同可参照《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技术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1〕244号)之附件1《技术开发(委托)合同》(样式)编制。但凡企业研发项目合同具备技术合同登记的实质性要素,仅在形式上与技术合同示范文本存在差异的,也应予以登记,不得要求企业重新按照技术合同示范文本进行修改报送。

八、企业委托关联方和非关联方开发研发活动,管理要求有区别吗?



《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第七(五)条 ,委托方委托关联方开展研发活动的,受托方需向委托方提供研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委托方委托非关联方开展研发的,考虑到涉及商业秘密等原因,受托方无需向委托方提供研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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